张永律师亲办案例
辩护词
来源:张永律师
发布时间:2008-01-02
浏览量:510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梁拴林之子梁献志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梁拴林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的辩护人参加诉讼,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采纳:

一、 被告人梁拴林主观上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故意和目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被告人梁拴林的身份,他是村委会调解委员会副主任和村治保委员会委员,其每次去乡政府均是受村委会主任的指挥、安排去现场维持秩序和劝解老百姓回去,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其次被告人梁拴林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深的老百姓的信任,即使有时作为老百姓的代言人和镇党委政府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亦没有聚众扰乱镇党委政府工作秩序的故意和目的;再次就被告人梁拴林参与的几次,实际上是作为群众和镇党委政府的斡旋人参加的,一方面代表老百姓向镇党委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要求,一方面代表村委会和镇党委政府向老百姓进行答复和劝解老百姓回去,被告人梁拴林作为中间人或者说斡旋人,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和目的;最后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梁拴林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和目的。

二、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拴林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证据不足,指控梁拴林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能成立。

其一指控被告人梁拴林和其他被告人在葛小月家预谋“去镇政府闹事”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证人葛小月200765的证言证实“他来的很少,来过,具体干什么我不清楚,”不能证明被告人梁拴林和其他被告在葛小月家有“预谋”的犯罪行为。

其二指控被告人梁拴林和其他被告人在被告人肖建良家就“选县人大代表”的事有过预谋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公诉人出示的各被告人的供述之间及被告人的当庭供述间相互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故指控被告人梁拴林在被告人肖建良家和其他被告人有过预谋不能成立。

其三指控被告人梁拴林纠集村民去镇政府的证据不足。

通过法庭调查被告人梁拴林每次去镇政府前,村里的老百姓都已近去了镇政府,被告人梁拴林是后去的,那被告人梁拴林是如何纠集的、怎样纠集的、 何时纠集的、纠集的何人均没有证据证实,故指控被告人梁拴林纠集老百姓到镇政府没有证据证实,依法应不予认定。

其四起诉书称镇党委政府的工作无法正常工作,缺乏证据证实。

公诉人没有证据证实因老百姓到乡政府去讨说法,如何影响了镇政府的工作、影响的程度、受到的损失,根据法庭调查得知每次“闹事、 讨说法”都是由代表和镇政府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他们没有堵塞镇政府,也没有闯入其他人员的办公室,故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严重影响了镇政府的工作秩序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人梁拴林主观上没有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故意;指控被告人梁拴林涉嫌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证据不足,应做出疑罪从无的判决。

 

                  辩护人张永

          20071030

以上内容由张永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永律师咨询。
张永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好评数0
石家庄市石正路5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永
  • 执业律所: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0312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石家庄
  • 地  址:
    石家庄市石正路5号